中国民生银行网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2018-renrendai-2

甲方为乙方运营平台注册用户

甲方声明:

兹声明甲方在申请办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中国民生银行网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六十八条关于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争议管辖法院为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约定),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网贷资金存管,即丙方按照甲方(通过自身或其代理人)申请、指令或授权办理开户、绑卡、充值、转账、提现、信息查询等资金存管业务;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各网贷项目和甲方之交易对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借款人和网贷项目必然还款、不保障甲方能够获得在乙方运营平台购买或投资的网贷项目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丙方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乙方运营平台注册用户,参与乙方运营平台发布的网贷项目交易。

2、乙方为依法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致力于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其中,网络借贷(也可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以下称为个人)、法人。

3、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4、为满足监管要求,乙方将甲方参与网贷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丙方进行资金存管,乙方和丙方已签订《中国民生银行网贷资金存管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依据乙方运营平台网贷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运营平台进行网贷交易、丙方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中国民生银行网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乙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乙方运营平台是指乙方运营的renrendai.com网站及/或实现renrendai.com网站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移动终端应用程序;乙方服务渠道是指乙方运营平台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

第二条        丙方存管系统是指丙方针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开发的系统,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开户、绑卡、解绑卡、查询、充值、转账、提现、清算对账、销户等。

第三条        甲方是指在乙方运营平台注册成为乙方用户的个人、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及其他网贷项目相关主体。

第四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以下简称汇总账户)是指丙方为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用于集中存放甲方参与网贷交易的结算资金,该账户由丙方负责管理,为存管总账户。

第五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管理账户)是指丙方在汇总账户下为甲方开立的用于管理甲方网贷交易结算资金的子账户,为存管子账户。管理账户中记载甲方网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在乙方运营平台开立的交易账户之间建立绑定关系。

第六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在某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并与甲方管理账户和交易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借记账户。该账户由甲方自行管理。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以由该账户通过充值的方式划入汇总账户并记入甲方的管理账户中;甲方提取网贷交易结算资金的,只能通过提现的方式从汇总账户划转至甲方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充值或提现时,甲方管理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也相应变化。

第七条        甲方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运营平台开立的专门用于网络借贷交易的资金台账,与甲方的管理账户一一对应。该账户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通过甲方交易账户对甲方的网贷交易进行记录、管理、计算收益等。

第八条        开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至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网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签约后丙方即为甲方在汇总账户下开立管理账户。

第九条        绑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至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将其银行结算账户与管理账户建立绑定关系。

第十条        解绑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至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将其已与管理账户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解除绑定关系。

第十一条   查询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和丙方服务渠道(丙方官网等,具体由丙方安排)查询管理账户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

第十二条   充值是指甲方将资金划入其在汇总账户下的管理账户。

第十三条   转账是指汇总账户下各甲方管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付行为,包括:(1)甲方投标[即参与乙方运营平台发布的网贷项目的投资(含受让债权),下同]成功后,资金从甲方(作为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管理账户转到相应的其他甲方[作为借款人或实际收款人(除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外,包括债权转让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下同]的管理账户;(2)在还款(包括网贷项目的还款、兑付、赎回,下同)时,从甲方(作为还款义务人,除出借人之外,包括借款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下同)管理账户转到其他甲方(作为出借人)的管理账户;(3)子账户间其他记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除甲方外其他甲方客户(作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向甲方客户(作为借款人)在具体业务场景中收取费用,甲方客户(作为借款人)向其他甲方客户(作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偿还已代偿资金等。

第十四条   提现是指甲方将资金从其在汇总账户下的管理账户划回其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销户是指甲方向丙方申请注销其管理账户。

第十六条   分分资产对账是乙丙双方对甲方交易账户记录的资产余额与管理账户记录的资产余额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分分资金对账是指乙丙双方对甲方交易账户记录的资金余额与管理账户记录的资金余额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总分资金对账是指乙丙双方对汇总账户记录的资金余额与全部甲方管理账户记录的汇总资金余额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工作日指丙方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法定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及其他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交易日是指甲方可在乙方运营平台及丙方存管系统办理开户、绑卡、解绑卡、充值、转账、提现、销户等各类业务的乙丙双方共同营业日。

第二章 三方声明

第二十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出借、借款或担保等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乙方运营平台网贷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运营平台及丙方存管系统进行网贷交易或资金存管的情形,甲方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及其他网贷项目相关主体。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和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效。甲方证件或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可以进行投资或担保交易和交易后对价、本息、收益等的偿付。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网贷交易风险,甲方已明确知晓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五)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网贷资金存管,即丙方按照甲方(通过自身或其代理人)申请、指令或授权办理开户、绑卡、充值、转账、提现、信息查询等资金存管业务;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各网贷项目和甲方之交易对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借款人和网贷项目必然还款、不保障甲方能够获得在乙方运营平台购买或投资的网贷项目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丙方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六)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乙方运营平台网贷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

(七)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十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格提供网络借贷的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承诺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等网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中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定,业务模式及交易规则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承诺不存在虚构网贷项目、故意隐瞒网贷项目重大瑕疵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因乙方存在虚构网贷项目、故意隐瞒网贷项目重大瑕疵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导致甲方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过错责任。

(三)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网贷业务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担保人等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公众及丙方披露的信息。

(四)乙方承诺通过其运营平台服务系统向丙方所提交的任何电子指令和推送的任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若该等指令或数据是由甲方提交,乙方保证不对该等指令或数据进行任何拦截、篡改。如因该类乙方发出的指令或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或数据进行了拦截、篡改,导致甲方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过错责任。

(五)乙方负责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协助监管机构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监管机构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如丙方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乙方承诺不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于抵押、质押。如因乙方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或用于抵押或质押而产生纠纷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概与丙方无关。如乙方的上述行为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过错责任。

(七)乙方承诺不将自有财产与甲方管理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混同,甲方管理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乙方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甲方管理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八)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能够履行网贷资金存管职责。丙方仅按照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承担资金存管职责;丙方不负责审核甲方是否具有相应合法的出借、借款或担保等资格,不负责审核甲方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丙方承诺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等网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中对于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存管人的规定,业务模式及交易规则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丙方具有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必要条件,通过丙方存管系统能够为甲方在乙方运营平台参与网贷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各网贷项目和甲方之交易对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借款人和网贷项目必然还款、不保障甲方能够获得在乙方运营平台购买或投资的网贷项目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丙方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三)丙方承诺通过其存管系统向乙方所提交的任何电子指令和推送的任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若该等指令或数据是由甲方提交,丙方保证不对该等指令或数据进行任何拦截、篡改。如因该类丙方发出的指令或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丙方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或数据进行了拦截、篡改,而导致甲方或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丙方承担过错责任。

(四)丙方承诺并确保其通过存管系统执行乙方、甲方指令的及时、准确、有效;如因执行行为不及时、不准确、未生效而导致乙方或甲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丙方承担过错责任。

(五)丙方负责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六)丙方承诺不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将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用于抵押、质押。如因丙方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或用于抵押或质押而产生纠纷或损失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概与乙方无关。如丙方的上述行为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承担过错责任。

(七)丙方承诺不将自有财产与甲方管理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混同,甲方管理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丙方的财产。丙方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甲方管理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八)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立交易账户]甲方在乙方运营平台办理网贷交易业务前,需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在乙方运营平台开立交易账户。甲方开立交易账户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或信息、同意签署与网贷交易有关的注册或授权协议书等。乙方对甲方交易账户的管理和控制,由甲方在运营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及交易时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立管理账户、绑卡]甲方开立交易账户后,可以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至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开立管理账户。甲方开立管理账户时,应当按照丙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同意签署本协议、设置交易密码等,交易密码将作为甲方操作其管理账户的凭证。同时,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对于甲方管理账户内资金在丙方处存放而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丙方向其支付该等利息或者是对该等利息提出任何主张,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在开立管理账户的同时办理绑卡,绑卡时应按照丙方要求提供拟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丙方需校验甲方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甲方为个人的,仅可以绑定与其管理账户同名的I类人民币活期存款借记账户;甲方为法人的,仅可以绑定与其管理账户同名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允许是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且需要甲方从拟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将丙方随机指定金额划转到丙方指定账户进行校验,丙方校验通过后通知乙方,乙丙双方系统同步更新绑卡信息。甲方不得授权乙方或第三方代理开户。乙方或第三方不得代理甲方开户。

第二十六条      [查询]甲方可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和丙方服务渠道(乙方官网等,具体由乙方安排)查询管理账户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若甲方对其管理账户余额或交易明细有疑义,由乙方负责接待并协助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易渠道]除查询外,甲方能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到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办理开户、绑卡、解绑卡、充值、转账、提现、销户等,丙方不直接为甲方提供办理前述业务的服务渠道。

第二十八条      [解绑卡]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进行解绑卡时应按照丙方要求确认拟解绑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输入交易密码等,丙方需校验甲方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十九条      [充值]甲方为个人的,向其管理账户进行充值时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网关支付、使用与管理账户同名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线下充值、代扣充值(三方需另行签署充值代扣服务协议);甲方为法人的,向其管理账户进行充值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网关支付、使用与管理账户同名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线下充值。当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选择网关支付或代扣充值时需按照丙方要求输入交易密码等,丙方需校验甲方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甲方在线充值时应使用丙方对接的支付通道,乙方不应接入支付通道。

第三十条            [投标]甲方在乙方运营平台进行投标时需按照丙方要求确认拟投标的网贷项目简要信息、输入交易密码等,乙方需校验甲方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乙方应在甲方投标前将网贷项目简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编号、借款人姓名、借款人管理账户账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收费编码、收费金额或比例等)发送给丙方,乙方应确保发送给丙方的网贷项目简要信息与乙方运营平台发布的该项目的信息一致,只要有任一甲方已投标的,乙方不可再修改已发送给丙方的项目信息;但如经乙方审核未通过而使得该项目投标不成功的,乙方可以修改该项目信息、撤销或关闭该项目。

第三十一条      [投标]在投标环节,丙方存管系统支持在项目募集期内由乙方冻结甲方(作为出借人)管理账户中本次拟出借资金,待乙方审核通过确认投资交易成功后,乙方再解冻甲方(作为出借人)管理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并将实际成交资金划转到其他甲方(作为借款人)的管理账户。甲方应确保其管理账户中具有充足的可投资金,如因甲方管理账户可投资金不足而使得投标不成功的,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投标时,乙方需进行审核的,因乙方审核不通过而使得投标不成功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投标环节中,存在投标资金冻结但因投标资金总额超出或未达到网贷项目拟交易总金额而导致甲方交易不成功的情况,届时丙方将解除对应资金冻结,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此承诺并确认,对于前述情况已完全知悉、了解并认可,不会因为投标不成功而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主张、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

特别的,乙方在取得甲方(作为借款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可根据网贷项目实际情况,将本次借款资金从甲方(作为借款人)的管理账户中划款到该项目其他甲方(作为实际收款人,除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外,包括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下同)的管理账户中,无需甲方(作为借款人)交易密码确认。乙方应能有效举证已获得充分授权,如因乙方未能取得甲方(作为借款人)的充分授权而可能导致甲方(作为出借人或实际收款人)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如根据国家有权机关要求,需冻结涉案财产的,乙方、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配合国家有权机关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还款]在还款环节,乙方在取得甲方(作为还款义务人,除出借人之外,包括借款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下同)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可根据网贷项目实际情况,将拟还款资金从甲方(作为还款义务人)的管理账户中划款到该项目其他甲方(作为出借人)的管理账户中(如还款义务人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的,也可从担保人的管理账户经借款人的管理账户再进入出借人的管理账户),无需甲方(作为还款义务人)交易密码确认。乙方应能有效举证已获得充分授权,如因乙方未能取得甲方(作为还款义务人)的充分授权而可能导致还款义务人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现]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到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进行提现时需按照丙方要求确认提现金额、输入交易密码等,丙方需校验甲方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提现资金只能转入甲方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管理账户无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允许提现。除甲方已经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在丙方存管系统登记的与其本人管理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外,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账户以及甲方的其他账户均不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提现功能。甲方提现时应使用丙方对接的支付通道,乙方不应接入支付通道。

第三十四条      [收费]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下同)环节,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向丙方发送收费指令,丙方不进行审核,根据乙方的收费指令从甲方的管理账户中直接进行扣划。乙方承诺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已经取得甲方授权,乙方应能有效举证已获得充分授权。丙方只根据乙方的指令进行划款,不对扣收款项进行进一步审查,甲乙双方由于费用扣收带来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的,交易产生税费由交易各方自行缴纳。

第三十五条      [销户]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到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进行销户时需输入交易密码,丙方需校验甲方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仅当甲方管理账户中无资金余额、且甲方名下无在投资中或待还款的网贷项目时,方可销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相关方]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丙方可支持乙方设置项目相关方,即乙方可将某一甲方标识为某一个或某些网贷项目的项目相关方,项目相关方是用于标记除出借人和借款人之外的担保人、项目推荐方及其他与乙方运营平台网贷项目相关的主体。乙方确认其将甲方设置为项目相关方时,已经取得甲方的充分授权(授权乙方可设置其为项目相关方、并可从其管理账户中直接扣款等),乙方应能有效举证已获得充分授权。乙方在取得甲方授权后,可以从甲方的管理账户中扣划资金以用于向出借人还款等,而无须甲方再进行支付操作。如因乙方未能取得甲方充分授权而可能导致甲方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因乙方未取得甲方授权或超过甲方授权范围进行资金扣划而引起纠纷的,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密码修改]甲方修改管理账户交易密码的,可以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至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办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变更]如甲方需要变更在乙方开立的交易账户以及在丙方处开立的管理账户对应的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在乙方服务渠道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办理以上所列变更事项无需与乙方、丙方重新签署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信息变更]乙方如单方变更或注销甲方交易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丙方对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授权]甲方在此无条件同意并确认:

(一)甲方作为除出借人之外的借款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还款义务人时,甲方特此授权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管理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向出借人还款、兑付项目投资本金、兑付项目投资收益、兑付项目赎回款项、偿还担保方或项目相关方已代偿资金、支付丙方或项目相关方服务费用等,而无须甲方额外进行支付操作;同时,甲方授权丙方无需验证甲方管理账户交易密码、可接收乙方指令办理前述资金划转。授权期限自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还款义务人之日止,授权金额为甲方作为还款义务人应偿还或兑付的本金、利息、收益、费用等全部金额之和。

(二)甲方特此授权乙方有权收取甲方应付乙方、项目相关方(如有)的各项费用,具体收费事项及金额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丙方不进行审核;同时,甲方授权丙方无需验证甲方管理账户交易密码、可接收乙方指令办理前述资金划转。授权期限自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销户之日止,授权金额为甲方与乙方约定的需支付费用等全部金额之和。

对于前述还款、缴费各项操作,乙方承诺在进行相应操作时,已经取得甲方授权,乙方应能有效举证已获得充分授权。对于乙方依据前述各项授权办理的操作,丙方无需验证甲方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只根据乙方的指令进行划款,不对扣收款项进行进一步审查;甲乙双方由于相应操作带来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如需取消前述授权,需事先与乙方协商一致,获得乙方同意后告知丙方。

第四十一条       [授权]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在甲方管理账户资金存取过程中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但由于丙方差错导致的除外),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就甲方交易账户网贷项目资产份额发生的差错事故,以乙方数据为准(但由于乙方差错导致的除外),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甲方对乙方、丙方的记载以及乙方、丙方各自的调账行为均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

第四章 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为在乙方运营平台进行网贷交易使用的网站或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公示或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网站或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如乙方未通过丙方存管系统为甲方办理的绑卡、充值、提现、解绑卡等业务,丙方无法了解此类业务的资金流向,丙方不承担该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丙方存管系统外发生的现金流的任何职责,不对乙方办理该等业务过程中在丙方存管系统外甲方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如因此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乙方因此类业务与甲方、乙方合作机构等相关方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因未履行乙方在本协议以及与甲方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比如对乙方运营平台正常运行的维护义务等,或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甲方资金、资产损失或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方并不因此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从甲方管理账户中扣划资金,如因超授权范围扣划资金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方并不因此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丙方因未履行分分资产核对、分分资金核对、总分资金核对职责,或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存管职责和义务,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信息、管理账户信息、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若甲方遗失交易账户信息、管理账户信息,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个人的,若遗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资金划转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法人的,若遗失银行预留印鉴或相关支付凭证,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资金划转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账号和密码等关键信息的保密。任何通过登录甲方账户并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账号及密码等关键信息失密、及其他非乙方或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丙方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二)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

(三)因审计需要向各自的审计机构提供;或因其他原因向包括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在内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

(四)因为向甲方提供服务的需要,向乙方、丙方各自的董事、雇员提供;

(五)甲方指示或另行同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监管部门要求,甲方财务或审计需要,甲方股东需要,甲方作为担保人、项目推荐方等对网贷项目本金或收益进行代偿后需要举证进行追偿等情形。

    乙方、丙方应当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条            乙丙双方均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提供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相关的资料信息。乙丙双方任何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至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保存5年。除非甲乙丙各方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由各方自行承担因其擅自泄露机密信息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可能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四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乙方已获知的、与乙方运营平台发布的网贷项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在乙方运营平台办理的任何交易均与丙方无关,丙方仅依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办理存量客户迁移工作,由此可能产生甲方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如乙方出现重大财务风险、诉讼风险等重大风险,或因为甲方之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甲方所投资的网贷项目无法正常还款、兑付、赎回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协议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由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跳转至丙方存管系统服务界面确认,各方在该服务界面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均承诺并确认:不以确认形式为由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者确认本协议无效或对本协议效力提出任何异议。本协议经(1)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同意签署本协议,且(2)乙方和丙方提示该交易成功后,于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可以有一份或者多份并且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保存在丙方存管系统服务器上备查,保存期限为至相关网贷项目借贷合同到期后至少5年,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条   本协议根据乙方、丙方共同制定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中国民生银行网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范本制作,各方均须予以遵守,如有违反,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乙方或丙方业务规章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运营平台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在乙方公告后,甲方在公告约定时间内不提出异议,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遇到乙方运营平台无法公告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丙方在丙方官方网站或经营场所进行公告。通知方式除公告外,也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和/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丙双方认可后,乙方和丙方有权单方面与甲方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或甲方不具备相应合法的出借、借款或担保等资格,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乙方运营平台网贷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运营平台及丙方存管系统进行网贷交易或资金存管的情形;

(二)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乙方或丙方认为甲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有损乙方、丙方或乙方和丙方其他客户及合作机构利益的情形。

以上情形下的协议终止,乙方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一)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等,导致丙方不能履行资金存管服务义务的;

(二)司法机构、监管部门认定丙方应当停止资金存管服务的情形;

(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以上情形下的协议终止,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以保护甲方利益为宗旨,配合乙方做好账户迁移、资金提取或转存管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长期有效,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协议终止:

(一)甲方销户成功;

(二)乙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终止;

(三)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五条      乙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终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是乙方和丙方单方面与甲方终止本协议的,乙丙双方应通过乙方运营平台(或丙方存管系统,具体由乙方和丙方协商确定)向甲方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并自协议终止通知送达甲方交易账户(或甲方管理账户,具体由乙方和丙方协商确定)且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将根据协议终止通知约定,逐步或一次性关闭为甲方提供网贷交易或资金存管服务。

第六十六条      丙方单方面与甲方、乙方终止本协议的,应通过丙方存管系统向甲方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并自协议终止通知送达甲方管理账户且生效之日起,丙方将根据协议终止通知约定,逐步或一次性关闭为甲方、乙方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第六十七条      任意情形下的协议终止,乙丙双方应以维护客户权益为最高原则,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依据对方要求配合进行数据的留存、交换、迁移等。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存量客户的迁移,因乙方迁移不及时而导致甲方或丙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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